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 >> 旅游景区 >> 景洪市人民法院曝光失信人员名单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杨育波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3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5-03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2.任元朝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35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5-03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3.刘风波
执行案号:()景执字第号
性别:男
年龄:34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7-11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刑初字第号刑附民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向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4.邀冶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55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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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5.邀冶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55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5-1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6.范林龙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7-2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7.刘上元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5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万元、律师费.23元,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肖军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二人座落于勐腊县易武乡堁德村委会曼点河村民小组林地的抵押林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海路号30栋1号,被告彭金生、陈晓梅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农贸市场内(原国税分局)(两套房屋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8.肖军政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万元、律师费.23元,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肖军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二人座落于勐腊县易武乡堁德村委会曼点河村民小组林地的抵押林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海路号30栋1号,被告彭金生、陈晓梅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农贸市场内(原国税分局)(两套房屋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9.陈晓梅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女
年龄:43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1973****X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万元、律师费.23元,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肖军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二人座落于勐腊县易武乡堁德村委会曼点河村民小组林地的抵押林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海路号30栋1号,被告彭金生、陈晓梅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农贸市场内(原国税分局)(两套房屋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0.彭金生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万元、律师费.23元,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肖军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二人座落于勐腊县易武乡堁德村委会曼点河村民小组林地的抵押林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海路号30栋1号,被告彭金生、陈晓梅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农贸市场内(原国税分局)(两套房屋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1.张小翠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女
年龄:4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万元、律师费.23元,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肖军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二人座落于勐腊县易武乡堁德村委会曼点河村民小组林地的抵押林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被告刘上元、张小翠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海路号30栋1号,被告彭金生、陈晓梅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农贸市场内(原国税分局)(两套房屋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2.赵志惠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女
年龄:5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24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二期正元·智源小区天天向尚三栋号的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不能在年5月16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原告收到变更后的房产三日内,向被告支付购房尾款000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3.波光春满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50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1966****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云28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负担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4.邓南平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X
立案时间:-07-13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云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1元,如被告未依约返还上述借款,则需另行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5.刀桂云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50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1966****
立案时间:-06-16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云2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确认原告与被告刀桂云与被告景洪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景洪市托修厂住户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与被告刀桂云各享有50%的合同权利,被告刀桂云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6.王芳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女
年龄:4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22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000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7.岩庄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3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1973****
立案时间:-06-2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岩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波儿香返还借款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8.魏永高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5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立案时间:-06-30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元、违约金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公告费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19.林建平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4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50197410459
立案时间:-03-11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西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郭彩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郭彩辉与被告林建平赔偿二原告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20.郭彩辉
执行案号:()云执号
性别:男
年龄:6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3195401913
立案时间:-03-11
执行法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西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郭彩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郭彩辉与被告林建平赔偿二原告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并将名单信息向公安、国资、工商、银监、民航、铁路等部门推送,进行信用惩戒。失信名单内的自然人、法人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企业登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购买机票、购买软卧车票、出境、办理出国护照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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