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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春季是露天焚烧现象频发的季节。
这一季节露天焚烧现象主要为:
农作物秸秆焚烧、
各类生活垃圾焚烧、
树木落叶及荒草焚烧。
lù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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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fén
焚
shāo
烧
露天焚烧是指不进行任何控制的燃烧过程,包括生活垃圾、树叶、杂草,农作物秸秆的燃烧等。
随
意
焚
烧
●
危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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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大气环境
燃烧物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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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身心健康
露天焚烧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露天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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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重重
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案例-1
西双版纳恒泰物业在景洪市景兰大道世幸福源小区,擅自焚烧垃圾(橡胶、塑料)污染空气。四中队执法人员对其下发现场记实并予以处罚。
案例-2
当事人于年1月18日10时09分在景洪市曼斗新村号(原志诚修理厂),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3
当事人在景洪市宣威大道号花伴里小区,擅自露天焚烧落叶产生烟尘污染,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对其下发现场记实并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宣传教育与惩戒罚款相结合,对特殊区域定点打卡、延迟巡查时间、下发现场记实和整改通知、立案查处等多管齐下,积极提升全民共防共治环保理念,共同守护景洪天空的一片蓝。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住宅小区禁止焚烧垃圾(落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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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各物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努力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减少露天焚烧对我市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景洪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物业小区内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垃圾(落叶)。
●二、
本通知所称的垃圾(落叶),包括小区内产生的杂草、垃圾、绿化花草树木产生的枯枝、枯叶等。
●三、
各物业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小区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定时巡查工作机制,对辖区内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进行及时劝止和熄火。
●四、
多渠道、多形式向业主宣传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
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私自焚烧垃圾(落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私自焚烧垃圾(落叶)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洪市城市管理局
年3月10日
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把垃圾运到垃圾池内统一收集填埋,让禁烧成为自觉行为。如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可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并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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